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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王先生称,2023年11月,他开通宽带时,客服告知每月费用仅二三十元,赠送路由器。后来因换房不会再使用该宽带,他提出取消业务,却被运营商告知已签订两年合约,前期每月费用为二三十元,后期会涨至七八十元。即便换房后宽带不会再使用,费用仍要持续扣除。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经调查发现,大量消费者反映遭遇运营商宽带业务的“免费赠品”陷阱。
“免费赠品”本是一些商家吸引消费的人的营销手段,但在宽带业务领域,部分运营商的“免费赠品”却成为诱导消费的幌子,各类套路层出不穷,让我们消费者防不胜防。
2023年,在河南郑州工作的赵女士通过某运营商App预约宽带业务时,工作人员上门告知,办理69元及以上套餐可免费获赠宽带,但需签订两年合约,合约期内套餐不得降级。赵女士同意升级套餐后,安装人员又主动提出赠送电视机顶盒,即便她明确说家里没有电视、用不上该设备,对方仍以“一套配置、赠送、不要白不要”为由极力推销,赵女士不好拒绝只能收下。
两年合约期满后,已离开郑州的赵女士偶然发现,自己每个月线元的影视会员扣费。她立即联系运营商客服要求取消,却被告知,若要停止扣费必须将机顶盒退还至最初办理宽带的营业厅。“办理时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我根本不知道具体是哪家营业厅,没有人说过合约期满后会自动扣费。”赵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反馈平台检索发现,类似案例并不少见。不少用户反映,一些运营商“赠送”的路由器、机顶盒等设备,实为“分期付款”模式,提前解约需归还设备或支付尾款;更有甚者,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免费”为名擅自开通收费业务,使用户被持续扣费。
多名受访有经验的人指出,部分运营商提供“免费赠品”的背后,暗藏着明确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风险。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照分析,这类“赠送”的实质,是部分运营商以免费设备为诱饵,捆绑消费者签订长期服务合约,或设置隐性消费条款,进而达到长期获取收益的目的。就法律角度看,这属于“附条件的商业赠予”行为,消费者需满足签订一定期限合约、办理指定业务等特定条件,才能享受所谓的“免费”待遇。
首先是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违反法律行为。部分运营商在营销时一味强调“免费”,却隐瞒合约期限、费用上涨、设备退回义务等关键信息,明显构成会造成误解的宣传。
其次,此类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运营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合约期限、费用标准、解约条件等重要信息,导致消费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约、产生额外费用,严重侵犯了知情权。同时,部分运营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如设置高额违约金、单方面变更套餐费用等,加重了消费者负担,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此外,这类行为还可能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运营商利用花了钱的人电信业务不熟悉和信息不对称,隐瞒关键条款、设置隐性消费,未公平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破除部分运营商的“免费”套路,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运营商与消费者形成合力,从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维权保障等多方面入手,构建良性的电信服务生态。
刘国照建议,立法机关可加强完善电信服务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运营商的告知义务、格式条款规范等内容,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细化对运营商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标准、合约期限、解约条件、设备归属等关键信息,并由消费者逐一签字确认,确保信息透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翔的建议是,可探索建立多元化监督管理机制,如建立运营商信用评估体系,将多次违规、投诉量大的运营商及其代理商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试行“电信服务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的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刘国照提醒消费者自身应增强依意识,遇到“赠送”等营销手段时保持理性,不被“免费”噱头所诱惑。
胡翔建议,若发生纠纷,用户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运营商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地方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提交证据要求查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调解。